昨日(12月9日),中國政府網刊發了 《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統一稅收政策制定權限,堅持稅收法定原則,除依據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稅政管理權限外,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張德勇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全面清理與統一稅收制定權限相結合,將有利於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並且,稅收等優惠政策清理後,地方為吸引投資,會加強政府公共服務水平、交通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更利於其長遠發展。
      統一稅收制定權限
      目前,區域稅收優惠亂象明顯。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曾指出,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尤其是區域優惠政策過多,還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財稅部門執法不嚴或者出台 “土政策”,通過稅收返還等方式變相減免稅收,侵蝕稅基、轉移利潤,製造稅收“窪地”。
      張德勇表示,前些年,地方為發展經濟上項目,自行採取稅收等優惠政策,以吸引企業投資,這種稅收競爭行為惡化了投資環境,使得各地區不能在統一公平的起點上競爭。
      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在擾亂市場秩序,不利於公平競爭的同時,有的還會帶來一些問題。
      例如,出口低報和進口高報可以使已過減免稅期限的外商投資企業處於虧損或微利狀態。外資企業可以藉此規避境外稅收,地方政府可以將外商投資穩定在本地,但卻損害了我國的稅基。
      對此,《通知》要求,統一稅收政策制定權限,堅持稅收法定原則,除依據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稅政管理權限外,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未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要求,嚴格財政支出管理。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對違法違規制定與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包括先徵後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繳或給予補貼等形式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堅決予以取消。
      清理情況上報國務院
      在規定地方未來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對於目前已有的各類優惠政策,《通知》指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開展一次專項清理,認真排查本地區、本部門制定出台的稅收等優惠政策,特別要對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協議、備忘錄、會議或會談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覆等進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數,確保沒有遺漏。
      通過專項清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一律停止執行,併發布文件予以廢止;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確需保留的優惠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財政部審核彙總後專題請示國務院。
      此外,《通知》對時間節點也作出了明確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於2015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本省(區、市)和本部門對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專項清理情況,由財政部彙總報國務院。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瞭解,相關部門已經開始行動清理稅收優惠政策。今年6月1日,國稅總局已正式實施2014年減免稅統計調查實施方案。
      據稅務總局規劃核算司介紹,減免稅是稅法規定對某一部分特定納稅人或徵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優惠措施,主要包括稅率式減免、稅基式減免和稅額式減免三種方式。統計調查的減免稅具體包括:已申報已審批、非申報非審批的徵前減免、退庫減免和抵頂欠稅等。
      並且,財政部針對開發區財稅政策執行情況及稅收徵管質量的專項檢查在近兩年時有進行。其中,2013年的檢查範圍覆蓋12個省份,62個國家級、省級開發區。
      張德勇表示,在全面清理已有稅收等優惠政策與地方不得再制定相結合的基礎上,加大政策的執行力度與監督力度,將有效解決目前區域稅收優惠亂象問題。有利於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打破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
      “地方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後,企業投資將更多的考慮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務水平、交通設施、人員素質等方面。”張德勇認為,這更利於地方的長遠發展。(周程程)  (原標題:國務院清理稅收等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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