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占
  核心提示
  交警指出,根據道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併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如果警告標誌按規定放了,就不存在問題。”但如果前方現場需要保護,就要根據道路的實際環境,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比如能移動的情況下可移動傷員,或擺放錐形桶等。
  駕車撞人後,肇事司機在車輛後面擺放了警告標誌,以確保安全。不料,由於沒有在肇事車輛前方的合適位置擺放任何警告標誌,另一輛車從前方對面道路駛來,對受害者造成二次碾壓,受害者身亡。
  對於這次事故,交警無法查清是哪一輛車碾死了受害者,沒有作出事故認定。進入訴訟階段,郫縣法院和成都中院都認定:肇事男子第一次碰撞是整個事故發生的最直接原因,且前方未放置警告標誌導致對向車輛碾壓受害者,應承擔主要責任,為此判決第一輛車賠償27萬餘元;另一輛車賠償15萬餘元。
  法官稱,雖然一輛車只配備了一個警告標誌,但本著規避風險的原則還是應該多配備一些。
  事件回放
  車前沒放警告標誌,對向車碾來
  去年9月21日,李龍駕駛一輛小型轎車沿彭溫路,由郫縣安德鎮往溫江開。當來到快速通道路口時,李龍開車將行人馬生富撞倒在地。馬生富被撞倒後,李龍下車在同向方向車輛的後方,設置了警告標誌,但他並沒有在同向車前方設置警告標誌。過了幾分鐘,楊敏也開著小轎車,從對面來到了這個路口,碾壓到了馬生富,馬生富死亡。
  後來,郫縣交警認為,無法認定馬生富死亡是第一次事故造成還是兩次事故共同造成,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瞭事故緣由,但沒有劃分責任。
  事發後,李龍和楊敏各自向死者家屬支付了現金3萬元。
  李龍為車子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而楊敏所駕駛的車輛所有人是向艷梅,但沒有投保交強險,也沒有投保商業險。
  後來,死者家屬將保險公司、兩個肇事駕駛員及實際車主告上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6萬餘元。
  法院判決
  加大了受害者危險,應擔主責
  郫縣法院一審認為,碰撞或碾壓都可能導致馬生富死亡,因而李龍與楊敏應共同對馬生富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因李龍沒安全謹慎駕駛車輛因而與馬生富發生第一次碰撞是整個事故發生的最直接原因,且事故後採取措施不當,沒在車前方設置警告標誌,導致向對方駛來的楊敏所開的車輛碾壓馬生富,故李龍應負主要責任,楊敏承擔次要責任。
  同時,在脫保期間,向艷梅將自己的車子交給楊敏上路行駛,應對楊敏承擔的責任負連帶責任。
  最終,郫縣法院判決李龍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27萬餘元,而向艷梅與楊敏連帶賠償死者家屬15萬餘元。
  判決後,保險公司提出,楊敏開的車子在事故發生後逃逸,應承擔主要責任,而且一審法院認定李龍救助時沒放警告標誌缺乏證據。楊敏說,事發時是晚上,路口沒有紅綠燈,李龍沒有設置警示牌,因而才沒有發現被撞到的馬生富。“事發路段道路顛簸,碾壓時沒有察覺。”楊敏稱,其並非逃逸,交警也沒認定逃逸。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楊敏的辯解與李龍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而且李龍也認可其沒在車前方放置警告標誌。從事故的經過來看,馬生富被李龍撞倒在路上而處於危險狀態,而李龍沒及時在車輛往來方向放置警告標誌更加大了該危險。據此判決李龍對兩次事故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故應擔主責。
  近日,成都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一個判決引發兩個疑問
  對大多數車主而言,車上都只配了一個警告標誌牌。如果發生事故,道法規定警告標誌擺在車後50到100米處,但司機李龍車後擺了車前沒擺,被法院判擔主責。今後,我們到底該怎麼擺放警告標誌?
  1
  警告標誌
  該怎樣擺放?
  法規: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警告標誌
  根據道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併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2
  警告標誌
  該配多少個?
  法規:對配備數量未做規定
  根據四川省道法實施辦法規定,除摩托車外的其他機動車,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故障車警告標誌牌,也就是三角警告標誌,但並沒有規定配備多少。
  交警:
  若按規定放了
  就不存在問題
  成都市交管局的一名交警表示,“如果警告標誌按規定放了,在這上面就不存在問題”。但是前方現場的保護,就要根據道路的實際環境,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特別是在有傷員的情況下。在危險的情況下,如果傷員能夠移動的,在不造成二次傷害的情況下,在傷員的地方畫個輪廓做個標識,並把傷員移到安全地方,等候救治。如果傷員不能移動,則要做好充分的安全保護,確保傷員不能受到二次傷害。這時,可以找其他車輛設置警告標誌,或找一些錐形桶擺放。
  法官:
  為規避風險
  應多配點
  承辦此案的一審法官指出,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發生在夜裡,前後都應該擺放相應的警告標誌,雖然一輛車只配備了一個警告標誌,但本著規避風險的原則還是應該多配備一些。當然在高速公路上,由於是單向行駛,只需要在車後方擺放警告標誌即可,但由於在普通道路上都是雙向通行,特別是十字路口,更應該多擺放,並開啟車燈,所有做這些的目的就是為了盡可能地規避風險。
  四川一4S店工作人員也稱,根據廠家規定,汽車在銷售時只配備一個警告標誌,至於購車人為了規避更多的風險,可以在市場上購買警告標誌。  (原標題:車後放警告標誌 車前沒放法院判司機擔主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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