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7日電 (記者顧瑞珍)中國政府網27日發佈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考核辦法提出,複合型大氣污染嚴重的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重慶市等11個省份,以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為質量考核指標;其他省(區、市)以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為質量考核指標。
  作為“大氣十條”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考核辦法》共十二條,明確了實行“大氣十條”的責任主體與考核對象,確立了以空氣質量改善為核心的評估考核思路,標志著我國最嚴格大氣環境管理責任與考核制度的正式確立。
  環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長趙英民介紹,《考核辦法》設置了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兩類指標,實施雙百分制。重點選擇了對空氣質量改善效果顯著的任務措施,建立了可量化、可評估、可考核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指標體系,包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清潔生產、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建築節能與供熱計量、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大氣環境管理等10個方面29項子指標。
  《考核辦法》考慮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複雜性,體現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三大區域與全國其他地區分類指導的原則,突出各自工作重點。在年度考核時,對大氣污染嚴重的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地區實施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雙考核;對其他地區實施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單一考核,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作為評估性指標。
  “《考核辦法》突出了以環境質量考核環保工作,強化空氣質量改善的剛性約束作用,終期考核僅考核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趙英民說,未完成《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所列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即視為未通過考核。
  據悉,考核結果報經國務院審定後,交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作為對各地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同時,實行“獎優”與“罰劣”並重,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將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將予以適當扣減。對未通過考核的,實行嚴格責任追究。
  專家認為,《考核辦法》的實施,是“大氣十條”落實到位的關鍵措施和根本保障,必將進一步加強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加速全國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的進程。
  (原標題:國辦發佈《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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